乡级以上政府部门是县级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行政机构。
地方行政机关,通常分为三级:
1、省、直辖市人民政府;
2、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有许多是统一设置、上下对口的。
如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民族事务、公安、行政监察、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水利、农业、审计、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等机构,有的没有要求上下统一,或是因地制宜设置,或分开设置。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它们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
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首长负责制。
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分别主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各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地方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