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审判决策的公正、高效、权威,切实加强审判经验总结、审判规则提炼和法律适用研究工作,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全省法院司法责任制的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践,特重新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 审判委员会是本院的最高审判组织,由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

第三条 审判委员会议事和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必须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决断。

第二章 召集、召开

第五条 审判委员会例会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通知委员、会议记录、纪要编发和审理报告的收发等具体事宜。

第六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以委托副院长主持。

第七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

(一)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的公诉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三)其他需要检察长列席的案件。

第八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自觉执行回避制度,遇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院长或会议主持人发现委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九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应于审判委员会会议前三日,将会议讨论事项的书面材料送达审判委员会委员,同时告知会议日期,但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按通知准时到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或不能按时到会的,必须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时才能召开。

第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记录应妥善保管并按时归档,未经批准不得借阅或传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

(三)讨论决定本院已发生法律效率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

(四)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是:

(一)需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统一本院裁判标准;

(三)有关本院审判工作制度、规则的制定和修改;

(四)院长认为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下列案件应当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二)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

(三)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

(四)法律规定不明确,存在法律适用问题的案件以及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案件;

(五)认为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死刑,需要报请移送中级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

(六)认为案情重大,需要报请移送上级法院审理的案件。

下列案件,合议庭(承办人)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一)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

(二)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件;

(四)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合议庭(承办人)没有建议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院长、主管副院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由合议庭(承办人)层报庭长、主管副院长提请院长决定。院长、主管副院长或者庭长认为不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的,可以要求合议庭(承办人)复议。

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合议庭(承办人)应当提出并列明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法律适用问题,并归纳不同的意见和理由。

第十六条 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事先审阅合议庭(承办人)提请讨论的材料,了解合议庭(承办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不同意见和理由,根据需要调阅庭审音频视频或者查阅案卷。

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时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按照法官等级由低到高确定表决顺序,主持人最后表决。审判委员会评议实行全程留痕,录音、录像,作出会议记录。所有参加讨论和表决的委员应当在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承办人)应当执行。

第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合议庭(承办人)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其本人发表的意见及表决负责。

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构成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情形时,根据审判委员会委员是否故意曲解法律发表意见的情况,合理确定委员责任。审判委员会改变合议庭意见导致裁判错误的,由持多数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合议庭(承办人)不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维持合议庭(承办人)意见导致裁判错误的,由合议庭(承办人)和持多数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

合议庭(承办人)汇报案件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或者重要情节,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合议庭成员(承办人)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根据具体情况承担部分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审判委员会决定错误的,主持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职责为:

(一)会前仔细审阅审理报告及案卷材料,在审委会会上认真询问、客观有据发表意见。

(二)认真研究审判工作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并加以总结,提出意见和建议,以议案形式提交审判委员会。

(三)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四)监督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的落实。

第四章 提交、讨论

第十九条 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要填写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报告表,由合议庭(承办人)报分管领导申报,经院长审批认为确需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合议庭(承办人)应在会期前五日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交审理报告。

审判委员会委员提交的指导审判工作的意见、建议议案,应在仔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充分说明理由,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二十条 审理报告应当行文流畅、逻辑清晰、符合规范要求,并详细阐明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合议庭(承办人)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质证意见、拟处理意见及法律依据,及其它需要向审委会说明的情况。不符合要求的审理报告或书面材料,不予讨论。

第二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议案,按照听取汇报、询问、发表意见、表决的顺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普通程序的案件,由承办法官汇报,合议庭其他成员作补充。承办法官因故不能汇报的,由合议庭其他成员(陪审员除外)汇报。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应由合议庭成员共同汇报。

第二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列席人员有疑问或不清楚的地方可向汇报人询问。

第二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充分阐述个人意见,表明个人观点,独立发表意见,不受其他委员影响,不得弃权。

第二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列席人员应积极发表意见,为审判委员会决策提供参考,但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意见如有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做出结论,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但应当写入笔录。

第二十七条 主持人最后对委员意见进行归纳,作总结发言,形成审委会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的决议事项,以《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的形式下发相关部门,并作为本院的审判工作的指导性规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本院此前制定的相关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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