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会导致事业编考察不合格。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第七条 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1、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2、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3、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扩展资料: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1、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2、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3、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4、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不具备报考岗位资格条件的。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或欺骗组织、领导和公众的。
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自2011年4月18日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自2009年4月18日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自2011年4月18日以来,担任领导职位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
自2011年4月18日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2013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12、2013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
事业编制是指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
科研单位、教育单位、文化单位,新闻、广播、出版单位,卫生单位,体育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单位,社会福利单位,环境保护单位、交通、城市公用等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列入事业编制的单位,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活动经费的开支渠道除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外,还有部分事业单位的经费,采取自收自支,差额补贴等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