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阳新农合医保电话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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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及时报销医疗费用,根据《济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筹资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费用分为门诊费用、慢性病费用和住院费用。
第三条参合农民在县内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按40%的比例计算补偿,处方值不得超过30元,每人年度最高补偿金额60元;在县内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0%,处方值不得超过70元。在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门诊总额预付。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条慢性病由镇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按照我县慢性病诊断标准审核确认。主要指以下十五种慢性疾病:
1、恶性肿瘤;2、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异体器官移植;4、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
5、伴严重并发症的糖尿病;6、肝硬化(肝硬化失代偿期)
7、心肌梗塞型冠心病;8、高血压病(伴有并发症)
9、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10、类风湿性关节炎
11、结核病;12、精神分裂症;
13、再生障碍性贫血;14、系统性红斑狼疮;
15、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
第五条参合农民因患慢性病时,可凭县农合办发放的慢病证、门诊慢病专用处方和病历到门诊看病拿药。
第六条门诊规定慢性病种参合患者应在自己所选择的县内县、镇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特殊慢性病患者可到县农合办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七条慢性病患者的慢性病医疗费用,按照就诊医疗机构的住院比例计算补偿金额。年度个人最高门诊报销1500元。
第八条参合农民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及计算办法:
(一)参合农民在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者,住院医疗费用按照200元的标准设置起付线,起付线以上部分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按85%比例报销(含基本药物),农村低保户、残疾人按90%的比例报销。
(二)参合农民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者,住院医疗费用按照500元的标准设置起付线,500元-20000元部分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65%的比例报销,农村低保户、残疾人按70%的比例报销;20000-30000元部分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75%的比例报销,农村低保户、残疾人按80%的比例报销;30000元以上部分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报销,农村低保户、残疾人按85%的比例报销。
(三)参合农民到市级定点医院住院者,住院医疗费用按照1000元的标准设置起付线,1000元-30000元部分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45%的比例报销,农村低保户、残疾人按50%的比例报销;30000元-50000元部分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报销,农村低保户、残疾人按55%的比例报销;50000元以上部分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55%的比例报销,农村低保户、残疾人按60%的比例报销。
(四)参合农民到省级定点医院住院者,住院医疗费用按照1200元的标准设置起付线,1200元-40000元部分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40%比例报销,农村低保户、残疾人按45%的比例报销;40000元-60000元部分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45%的比例报销,农村低保户、残疾人按50%的比例报销;60000元以上部分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报销,农村低保户、残疾人按55%的比例报销。
(五)在一个参合年度内,参合农民在同一医院住院,只扣除一次起付线。
第九条参合农民报销住院医疗费时,需持下列证件与资料办理报销手续。
(一)医疗证(卡);(二)户口簿;(三)医疗费收据;(四)费用清单;(五)病案首页;(六)出院记录。
因意外伤害住院者,办理报销手续时,须出具住院病历复印件(含入院记录)。
因单方交通事故、车祸对方肇事逃逸等原因确实无法得到第三责任人赔偿者,办理报销手续时,须提供由交警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因计划内分娩住院者,应先办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再办理新农合住院补偿手续,并须提供由计划生育部门颁发的准生证。
第十条参合农民在开展即时结报的医疗机构住院,出院时直接办理报销手续;在未开展即时结报的新农合定点医院治疗出院后,携相关资料和证件到县农合办报销。
第十一条外出务工人员和临时外出人员因病住院时,须在打工所在地或目的地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后持用工单位证明或暂住证复印件、病历复印件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二条参合年度内新生儿发生的医疗费用,其母亲参合的可用其母亲的姓名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
第十三条参合患者参加商业保险的,报销时必须提供患者保险合同复印件、缴费参保单据及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资料或复印件。医疗费收据复印件必须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原件已留存。经办人ⅩⅩⅩ”字样,并加盖保险部门印章。
参合农民先办理新农合补偿手续时,各新农合经办机构应提供医疗费收据复印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原件已留存。经办人ⅩⅩⅩ”字样,并加盖经办机构公章。
第十四条住院费用中的中药饮片、中药制剂、中医适宜技术(指中医按摩、针灸、推拿,不含深度经穴热疗、电疗、语音治疗等)等费用在第八条基础上提高10%。
第十五条年度单人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报销额150000元。
第十六条新农合对下列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单病种限价的常见住院病种实行单病种定额补偿,同时适用于县外县级以上级别的医院,镇级卫生院按照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计算补偿。
1、疝气手术补偿1700元(使用补片另加费用);
2、单纯性阑尾炎手术补偿1700元;
3、复杂性(化脓、穿孔、坏阻等)阑尾炎手术补偿2500元;
4、平产补偿300元(另加农村妇女住院分娩补助500元);
5、产妇侧切补偿600元(另加农村妇女住院分娩补助500元)
6、剖宫产补偿2000元(另加农村妇女住院分娩补助500元);
7、外痔补偿1500元;8、混合痔补偿1700元;
9、白内障补偿1000元(限晶体,不含超声乳化);
10、子宫肌瘤补偿3200元。
第十七条提高对下列住院病种的新农合报销比例:
1、对以下定点就医的农村儿童重大疾病限额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为70%:(1)儿童白血病(2)儿童先天性心脏病(3)儿童单纯性唇裂。
2、将重性精神病、乳腺癌、宫颈癌、白血病、终末期肾病、血友病纳入大病统筹,其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为70%。
3、在县级指定医院就医的重大疾病儿童以及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大病保障患者,本着就高原则,其住院费用可按其他疾病住院报销比例计算补偿。
第十八条将9项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全部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
第十九条参合农民在领取补偿款时,必须由患者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携带患者及经办人身份证前来领取。
第二十条伪造、涂改新农合有关票、证,或将新农合证转借他人骗取新农合基金的,追回报销款项,取消该参合农户当年度报销资格,并视情节和报销金额,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纪律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凡属非他方原因发生的摔伤、扭伤、创伤、烧伤、烫伤、中毒等意外伤害(不包括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残、蓄意违章、交通肇事等)参合患者,个人先自付住院医疗费用的30%,其余部分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正常疾病计算补偿。
第二十二条下述情况一律不予补偿:
1、未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病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3、参合病人信息明显错误的;
4、家庭成员未全部参加新农合的,其家庭中所有成员的医疗费用;
5、不是在参合的年度时限内发生的医疗费用;
6、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和诊疗目录规定的不予报销的药品费用和诊疗项目费用;
第二十三条如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本办法要相应适当修改。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报销办法(济阳农合[20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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