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保外就医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如题所述

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办理保外就医的审批程序是:

(1)罪犯如需保外就医、应由监区讨论通过、报狱政科审查、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2)罪犯的疾病鉴定由监狱派人带领罪犯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医院应当根据罪犯的病情组织有关科室医生成立3人以上鉴定小组、负责出具鉴定文件、并附诊断、辅助诊断等证明文件、在鉴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呈报保外就医之前、监狱应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回复。对罪犯的保外就医必须有担保人。

(4)监狱接到罪犯被批准保外决定后(监狱审查后报省局批准)应及时通知担保人,担保人应向监狱交纳保证金后办理出监手续。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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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8-25
保外就医的条件及程序条件为:(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2)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4)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三分之一以上,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办理程序为:(1)监狱、劳改队、少管所中队讨论通过后报狱政科初审,同意后作病残鉴定;(2)监狱、劳改队、少管所携《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病残鉴定、公安机关意见等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审批;(3)审批通过后,办理出监手续。相关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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