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会判附加刑

如题所述

有期徒刑拘役并罚的,执行有期徒刑。若有期徒刑和拘役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法律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是否判附加刑是由法官根据案件的情节、主观情况以及社会危害性具体情况来裁量的。
我国刑法规定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
只要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无期徒刑一律剥夺政治权利;
罚金一般适用财产型犯罪;
没收财产一般适用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财产。

刑法中对于拘役的规定有哪些?
刑法中对于拘役的规定有:拘役是指判处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

附加刑,也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特点在于它既能独立适用,又能附加适用。当附加适用时,附加于已适用的主刑,而且对于同一犯罪和同一犯罪人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根据《刑法》第34条的规定,作为我国刑罚体系中与主刑相对应的另一大类刑罚方法,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另外,《刑法》第35条规定的,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也是附加刑体系中的内容,是特殊的附加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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