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吗

如题所述

抵押权具有财产权的属性。
抵押权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的,抵押权是债权人的。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的 抵押权的定义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对抵押权的处分有:
1.抵押权的让与。抵押权属于一种财产权,因此具有让与的可能性,但是,由于抵押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权利,因此依据抵押权的从属性之要求,抵押权必须随同其所担保的主债权一并转让;
2.将抵押权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3.抵押权的抛弃。抵押权的抛弃可分为相对抛弃与绝对抛弃。
我国抵押权人的权利有:
1、对抵押权的处分;
2、保全抵押权的权利;抵押物价值减少防止权。《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恢复抵押物的价值请求权或增担保请求权。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规定,当抵押人的行为已经使抵押财产的价值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3、物权请求权;抵押权属于物权,因此抵押权人也享有《民法典》物权编所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物权请求权,但是,由于抵押权人并不占有抵押财产,故此,原则上其不得行使 返还原物请求权 。
4、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抵押权作为一种 民事权利 ,当然受到侵权行为法的保护。《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因此,抵押权人于抵押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综上所述,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 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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