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章 候选人产生

如题所述

北京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第四章主要涉及候选人产生和选举流程。候选人的基本条件是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具备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文化知识,同时展现出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公正办事、身体健壮、年轻有为,并热衷于为居民服务。

候选人提名方式多样,包括选民联合提名(10人以上)、户代表联合提名(5人以上)以及居民小组代表联合提名。提名过程中,每位候选人只能被提名一次,且提名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的规定。

选举采取差额方式,正式候选人需要比应选名额多出1至2人。如果提名人数恰好等于应选名额,也可选择等额选举。如果提名人数超过正式候选人,居民选举委员会会组织无记名投票和公开计票的预选,以得票多少决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预选后的正式候选人名单会在选举日的5天前公布,以确保选民有足够的时间了解候选人情况。居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向居民介绍候选人,同时可能安排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接受选民的提问。

值得注意的是,投票选举日当天,关于候选人的介绍活动必须暂停,以保证选举的公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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