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治的原则讲,应该造成实体法律结果无效。
典型的例子,如“毒树之果”,是美国刑事诉讼中对某种证据所作的一个形象化的概括,意指“根据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所获得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口供,并获得的第二手证据(派生性证据)”。以非法手段所获得的口供是毒树,而以此所获得的第二手证据是毒树之果。(来源于百度百科:毒树之果)
在美国,对“毒树之果”采取绝对的一律排除原则。
用国语讲,“宁可错杀一千、不能放过一个”,就得改为“宁可放过一千、不能错杀一个”。
参考资料:http://baike.baidu.com/view/94647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