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违法后果会不会造成实体法律结果的无效

不考虑社会现实实践的情况下

一般会的,但是在中国的审判监督程序下,程序错误有自己的补救措施,发回从审或其他方法,在最后的实体结果中一般不会有误,但是原来的错误实体结论是要撤销的,哪怕两个结论是一样。
法律分析
法律结果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大体上可以分为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两大类。人们遵循法定的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程序有三个特点:法律程序是针对特定的行为而作出要求的。法律程序是由时间要求和空间要求构成的,换言之,法律程序是以法定时间和法定空间方式作为基本要素的。法律程序具有形式性。正当法律程序的自然正义原则主要包含两条基本规则:一、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二、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之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其意见的机会。对于法律适用的作用:一、法律程序是约束适用法律者的权利的重要机制。二、法律程序是进行理性选择的有效措施。三、法律程序还是法律适用结论妥当性的前提。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九条 审判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审查。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庭审中应当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有无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而违背意愿认罪认罚; (二)被告人认罪认罚时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 (三)被告人是否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四)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意见; (五)值班律师或者辩护人是否与人民检察院进行沟通,提供了有效法律帮助或者辩护,并在场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 庭审中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围绕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等进行发问,确认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是否真诚悔罪。 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或者认罪认罚后又反悔,依法需要转换程序的,应当按照普通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发现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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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8-24
必然会,但是在中国的审判监督程序下,程序错误有自己的补救措施,发回从审或其他方法,在最后的实体结果中一般不会有误,但是原来的错误实体结论是要撤销的,哪怕两个结论是一样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08-24
从法治的原则讲,应该造成实体法律结果无效。
典型的例子,如“毒树之果”,是美国刑事诉讼中对某种证据所作的一个形象化的概括,意指“根据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所获得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口供,并获得的第二手证据(派生性证据)”。以非法手段所获得的口供是毒树,而以此所获得的第二手证据是毒树之果。(来源于百度百科:毒树之果)
在美国,对“毒树之果”采取绝对的一律排除原则。
用国语讲,“宁可错杀一千、不能放过一个”,就得改为“宁可放过一千、不能错杀一个”。

参考资料:http://baike.baidu.com/view/946471.htm

第3个回答  2009-08-24
这个问题很复杂,要听哥慢慢讲解,请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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