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0年毕业,毕业后档案一直存放在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的,毕业后一直在一家建筑设计院上班,单位为建设局局下属事业单位,本在在单位上无编制,只是和单位签了合同,单位没有给我们办理社会保险,2009年4月考上公务员后,人事局给我认定的工作日期为2009年4月,虽然不是正式的,我以前工作了九年,都不给我算,请问大家,这样算合法吗?如果不合法,有没有相关的依据,小弟在这里谢谢你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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