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刑事案件的法庭调查有哪些程序

公诉方没有向法庭提交被告人作案使用的凶器,法院能否认定其犯罪事实成立?庭审中还有哪些程序?

法庭调查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阶段。法庭调查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一、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分别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被告人如果承认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陈述;如果不承认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应提出自己无罪的意见,被害人也可以针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陈述自己受害的过程及有关的诉讼请求。在这个过程中,公诉人可以就其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向被告人讯问,使审判人员当庭听取被告人辩解,弄清案件事实。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征得审判长的同意后,也可以向被告人发间。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有疑问的地方,以及被告人在陈述时不清的地方,可以直接讯问被告人。   
二、听取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在询问证人前,审判人员应首先告诉证人要如实地提供证言,故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证人作证应个别进行。对证人的陈述有不清楚或矛盾的地方,应要求证人进一步陈述或说明,对证人之间的证言相互矛盾的,应进一步核实,互相质证、在证人提供证言、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的过程中,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需要询问证人、鉴定人的,在征得审判长同意后,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但其内容必须与案件有关,如果审判长认为其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本身没有关系,应当制止其继续发问。询问证人、鉴定人,主要应由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进行,但在必要时,为保证法庭准确调查核实案件真相和证据,审判人员也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三、出示证据。在出示证据之前,公诉人、辩护人应首先向当事人问清该物证的特征,然后再向法庭出示,让当事人辨认、核实,并听取当事人对所出示证据有什么意见,对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宣读,对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和宣读的其他证据,审判人员应听取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真核对,只有经过当事人辨认,各方面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核对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另外,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果公诉人、辩护人对同一事实提出了不同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鉴定结论等证据,可能会影响定罪、量刑,合议庭对证据的认定存在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核实证据可以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勘验或检查;对用于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或罪轻的各种物品和书证扣押;对某个专门性问题聘请专家进行鉴定;查询、冻结被告人的存款。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现了新的证据,或对原有证据产生了疑问,认为有必要重新取证或进行补充的,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随时向法庭提出申请,请求传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进行重新鉴定或勘验。对于上述申请,法庭认为有道理,对查清案件事实有意义,应作出决定,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如果法庭认为上述申请没有理由,对查清案件事实没有意义,应作出不同意上述申请的决定,并当庭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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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8-26
一般都不会把凶器当场出示,最多也就是出示下凶器的照片和被告人指认凶器的照片,并让被告人对该证据质证。没有找到凶器的情况下被告人认罪或者有其他证据证面确实由他实施了犯罪,也是可以认定的,但是用枪的案件一般还是要把枪找到的。

庭前调查:核实身份,告知权利。
法庭调查:宣读起诉书提起公诉,由公诉人先向被告人发问,然后是被告人的辩护人。法庭质证公诉人出示指控证据,由被告人和辩护人质证。
法庭辩论: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最后陈述:被告人最后发表意见(内容可以是任意的要求或者希望……)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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