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吗

如题所述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关系的一种形式,通常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以下是对相关内容的改写和润色:
1.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性质: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的用工形式,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
2.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签订: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3.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到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劳务关系则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的提供与报酬的给付所达成的协议,遵循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和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受劳动法调整,应适用《民法典》规定。
4.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标准:
(1) 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一方是符合劳动年龄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劳动法所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关系不限于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也可以是单位之间、自然人之间,并且可能是两个主体以上。
(2) 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依据双方约定所形成的一种财产关系,不存在人身的隶属性。
(3) 关系的稳定性不同:劳动关系比较稳定,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的结合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多为一次性或临时性的工作,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
(4) 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了定期得到劳动报酬外,还享有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待遇,如社会保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一般只涉及劳动报酬问题,劳动报酬都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无社会保险等其他待遇。
综上所述,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定的,一旦建立劳动关系,即可受到法律保护。无论是非全日制还是其他形式的劳务关系,只要双方确定了关系,都应签订合同,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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