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什么的原则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根据《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简要地说,就是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原则。民主是正确集中的前提和基础,集中是民主的必然要求和归宿,两者相辅相成、内在统一、不可分割。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的意义

1、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根本组织制度,贯穿于党内各种组织制度之中,制约和规定着其他制度。

2、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才能正确处理党内各种关系和矛盾,保持党内生活正常化,充分调动全党的积极性;才能使党的决策正确和执行有效,不断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领导水平。

3、民主集中制有利于保证党的团结和统一,有利于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

4、实行民主集中制,能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党组织的积极性,并把这种积极性引向一个统一的方向和目标 。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民主集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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