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分析:农村村民拥有一处宅基改裤丛地,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和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只有经过行政确定程序,宅基地使用权才能确立。即使儿子出全资建房,重建后的宅基地使用权也不会发生变化。
2. 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民法中的“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原则,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同一人,不可分离。因此,建成的房屋仍属于父母所有。
3.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应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已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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