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三章 监督管理

如题所述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监督管理措施。首先,销售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上的品种和储存能力限制,不得超出规定范围销售或超量储存(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销售自产民用爆炸物品时,需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品种和产量范围内操作(第二十一条)。交易完成后,销售企业需在3日内将销售详情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第二十二条)。


为了确保安全,企业必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建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第二十三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对销售许可的管理严谨,每季度初会报告上季度销售许可证变更情况(第二十四条)。


销售企业还需建立销售台账和出入库检查制度,确保账目清晰,账实相符(第二十五条)。年检制度要求企业每年3月底前提交年检表,省级部门在20日内完成年检并根据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发放许可证(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如果企业安全条件降低,许可证可能会被暂扣并要求整改,只有通过重新验收合格后,销售活动方可恢复(第二十八条)。许可证的使用必须本企业专用,不得转让或出借(第二十九条)。


在许可过程中,如果存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超越权限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等违规行为,省级部门有权撤销许可(第三十条)。而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将被撤销,并在3年内禁止再次申请(第三十一条)。


扩展资料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是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管理,规范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而制定的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6年8月22日国防科工委第4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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