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如题所述

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规范管理,依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需对社保基金账户的收支、结余情况进行监督,包括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及与基金相关的账户。涉及的基金种类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


第三条,全国社保基金监督工作由劳动保障部主管,地方各级政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则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监督工作。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监督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合法高效的原则。


监督内容涵盖执行相关法规政策、预算执行及决算、基金征收、支出和结余情况,以及其他基金管理事项。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查阅会计记录、进行调查并纠正违规行为。


监督方式分为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前者需提前通知并实地检查,后者通过数据分析进行。对于存在问题的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进行后续检查。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如拒绝监督、隐匿资料、转移基金资产等,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甚至刑事责任追究。同时,监督人员滥用职权也会受到相应处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12 号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已于2001年5月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张左己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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