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如题所述

涉及到了我国行政许可制度中的权限划分与行使问题。在探讨此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部门规章的性质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再进一步分析部门规章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部门规章的性质与地位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部门规章是行政法规的一种,主要用于规范特定领域的行政活动,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然而,部门规章的效力层级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因此在制定和施行时,必须遵循上位法的规定。
二、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但是,部门规章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需要具体分析。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某一领域确实需要行政许可来规范和管理,而该领域又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那么部门规章在遵循上位法精神、不违背宪法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这种设定应当是临时性的、补充性的,且必须严格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
此外,部门规章在设定行政许可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二是要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避免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三是要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行政许可的有效执行和防止滥用。
综上所述: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这种设定应当是临时性的、补充性的,并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加强监督和管理。同时,部门规章在设定行政许可时,必须严格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并遵循上位法的精神,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四条规定: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十五条规定: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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