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贵州省为了保障生活饮用水的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条例,自2007年7月27日起实施。

条例规定,所有在本省从事集中式供水(如公共供水等)、二次供水、管道直饮水供水和瓶装桶装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的卫生监督管理活动,都需要严格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

各级政府需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知识。省、市、州、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全省和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工作,同时,建设、水利、环保、质监、价格、规划和工商等部门也需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饮用水管理工作。

条例强调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安全的产品实施卫生许可制度,要求水质、设施、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等均需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需在选址阶段向卫生部门申请并接受审查,通过后才能投入运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需卫生部门参与。

供水单位必须在供水前获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要求水质、设施、人员健康证明、管理制度和检测设备等条件齐全。集中式供水需确保水源水质、净化设备、设施密封和消毒等严格标准,二次供水则强调环境卫生、水质监测和清洗消毒等要求。

瓶装、桶装水生产和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的生产,需符合严格的卫生标准和生产规范,确保水质不受污染。生产者需申领产品卫生许可证,并提供详细的相关材料和生产条件证明。

条例还规定了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供水单位的定期监督和检查,以及在特殊时期增加监测频次的规定。违反条例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甚至吊销许可证。

最后,条例明确了相关术语的定义,如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直饮水供水等,并自2007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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