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处置损益和营业外支出科目区别,
一、区分原则,是看该资产处置后是否有使用价值;
如果资产处置后还有使用价值,则计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反之,则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例如,固定资产的毁损报废后,不再有使用价值,则“营业外支出”科目。若用固定资产抵债、投资、捐赠等,这些经营行为是为了换取对价,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则应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二、“老树新枝”的关系;
财会〔2017〕30号将原来在“营业外收入(支出)”核算的部分内容,归集到了“资产处置损益”科目核算,使之另立门户,单独核算。
新增的“6115资产处置损益”会计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子公司和业务除外)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本科目按照处置的资产类别或处置组进行明细核算。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在本科目核算。
“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
三、报表列示;
新增的“资产处置收益”报表项目,应根据“资产处置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特别注意:资产处置收益项目不包括以下资产的处置:
(1)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应收账款等流动性资产处置。
(2)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处置。
(3)投资性房地产处置。
(4)债务重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或损失。
(5)子公司和业务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