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法院执行的法律依据

如题所述

协助执行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242条当中的规定,法院是有权利采取执行措施的也就是被执行人,如果没有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当中所确定的义务,就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执行方式来要求其履行。

一、协助执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协助执行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二、需要协助法院强制执行的群体分为哪些?
      (一)有关单位的协助执行;
      (二)法院之间的协助执行;
      (三)个人的协助执行。
三、强制执行的规定有哪些?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目前我们国家对强制执行是有非常明确规定,但同时需要提醒注意就是在强制执行过程当中经常会有协助执行这样的一种概念,因为必须是由银行采取一系列的措施,那么银行就是属于协助执行单位,银行有协助执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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