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无中文标识按规定应如何处罚

小店刚刚开门,帮朋友代卖了一些服装。当时也不懂,让卖就卖了,没想到工商的过来说是商品没有中文标识,没收了,让第二天去处理。第二天去了说是要罚款一万。请问按规定应该是多少?最好是告诉我网上哪个有管理条例之类的版本,完整的学习一下。其实这个教育工作应该是注册工商执照时工商部门负责的,开始的时候也不教,还不就是为了让你不懂犯错然后罚款!!!

中文标识按规定应如何处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产品质量法》对生产经营无中文标识商品的处罚只有在第二十七和第五十四条中有规定,而且第五十四条规定为“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扩展资料:

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表明产品信息的各种表述和指示的统称。产品标识主要表现为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企业的名称、厂址,产品的主要成份、规格型号,以及生产日期、失效日期,警示标志等。

产品的标识既可以标注在产品上,也可以标注在产品包装上。其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和其它的相关要求。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其标示内容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一、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予以确定。

二、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

三、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日期的表示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应当印制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四、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它技术要求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它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六、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 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

七、获得国家认可的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的产品,可以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时,应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时间。

八、产品标识标注的产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产品条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产品标识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05

1、中文标识按规定应处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对生产经营无中文标识商品的处罚只有在第二十七和第五十四条中有规定,而且第五十四条规定: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扩展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2、产品标识主要表现为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企业的名称、厂址,产品的主要成份、规格型号,以及生产日期、失效日期,警示标志等。产品的标识既可以标注在产品上,也可以标注在产品包装上。其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和其它的相关要求。

3、商品标识管理规定:

(1)、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予以确定。

(2)、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

(3)、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日期的表示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应当印制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4)、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它技术要求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它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6)、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 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

(7)、获得国家认可的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的产品,可以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时,应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时间。

(8)、产品标识标注的产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产品条码。

扩展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10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和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产品质量法》对生产经营无中文标识商品的处罚只有在第二十七和第五十四条中有规定,而且第五十四条规定为“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只有在第六十六条中规定为“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扩展资料

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中规定“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同时,在第五十六条规定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九)、(十一)、(十二)项。

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度百科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09

中文标识按规定应如何处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产品质量法》对生产经营无中文标识商品的处罚只有在第二十七和第五十四条中有规定,而且第五十四条规定为“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拓展资料

参考案例

关于无中文标识案件的调查终结报告

关于XXXXX销售无中文标识的产品一案的调查终结报告

一、案由

2011年11月22日,我局XX工商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当事人XXXXX在其店内销售大量无中文标识的化妆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遂报分局批准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二、当事人及其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XXXXX,经营者姓名:XXX,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沙市区.........;经营范围:化妆品,注册号:4210026........。

2011年11月22日,我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铺内存在大量无中文标识的化妆品,后经询问当事人及调取相关证据查明,当事人自2011年8月开始从事化妆品经营,主要销售国产、进口的化妆品及香水,其进货渠道主要来源于专门的代购机构发货。其中通过代购进口的大量化妆品在对外销售中均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事实。

证据二、2011年11月22日我所下达的询问通知书一份,证明我所调查过程。

证据三、2011年11月22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化妆品未标注中文标识的事实。

证据四、2011年11月24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产品不以中文标注产地。证据五:当事人店内照片一组,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化妆品未标注中文标识。

四、定性分析:

《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销售伪造产地或者对产地作虚假表示的商品;不得有下列伪造产地或者对产地作虚假表示的行为:(三)不以中文标注产地。”当事人所销售的化妆品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属于上述款项所表述的“不以中文标注产地”的商品。当事人作为销售商,其产品上未标注中文标明的产地,虽非当事人主动为之,但当事人在销售该产品时是明知该产品未标注中文产地的。综上,我们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该条所称的销售对产地作虚假表示的商品的行为。

五、处罚依据及意见:

依据《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对产地作虚假表示或者销售伪造产地、对产地作虚假表示的商品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营业时间不长,尚未开始获利,不存在违法所得经我所研究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5000元;

办案人员:XX XX

2012年01月04日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0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最近我查处了一起某超市销售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预包装食品(韩国产),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将上述食品予以扣押,

  到法规科核审时科长说不能依据第七十七条一款(四)项扣押,原因是,该条是指“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科长说的“食品安全标准”就是

  食品质量标准,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产品质量标准,同时要求我们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科长的观点正确吗?请同仁发表

  个人的看法并给予解答。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