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书
协议书
甲方:马鞍村委会(代表)
乙方:方余湾(代表)
为了发展马鞍村方余湾的经济,先将村方余湾山地及周围粮田租赁给正大公司经营养殖,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同意租地基础上,保证给方余湾修建道路
二、修路拓宽田地面积压占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协调。修路工程期为2009年元月20日之前完工。
三、租地期为30年,按山场100元每亩。田250远每亩为补偿,田补偿到农户,以到户为准,(以二轮延报包到户为准)山场100元每亩到方余家湾,按5年一个基数20%上浮。资金管理由方余湾推选出代表负责管理。专项资金只能用于方余湾公益事业,不准任何人挪做他用,否则后果自负。
四、正大集团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改变现有水系。
五、山场及粮田补偿每年一次到位,签字认可。
六、甲、乙双方签字后此协议立即生效,任何人不能无故到山场上阻扰正大集团施工及经营,如有违者,后果自负。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此协议一式三份,双方个执一份,见证放一份。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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