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没有社会价值,人生的自我价值就无法实现

如题所述

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是价值关系的主体,自然是价值关系的客体,这是确定无疑的。但是,在社会实践中,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具体的人在价值关系中的主、客体位置就不是固定不变的了。一个人对于他人和社会来说,一方面他是需要的主体,有其自身的需要,并在与他人和社会的关系中,获得需要的满足;但另一方面他又能以其自身的存在和活动来满足他人和社会的需要,成为他人和社会需要的客体。就人作为价值主体来说,他的存在和发展需要从他人和社会那里得到物质和精神的满足,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向社会的索取。由于社会对人的需要的满足,使人得以存在和发展,从个体的人来说,这就是他的自我价值。人作为价值客体,他的实践活动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他人和社会的需要,这就是一个人的社会价值,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对社会的奉献。所以,在社会生活中,人的实践体现出两种价值:一是人的自我价值,一是人的社会价值。 人的自我价值就是人的实践活动对自身需要的满足,即对自身存在和发展的意义。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马斯洛曾把人的需要分为高低不同的五个层次,归根结蒂是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两大类。个人的自我价值是在他的社会关系中实现的。因为任何现实的个人都是社会的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离开了社会关系,他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的满足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了,他的自我价值也就不可能得到实现。一个人能否实现自我价值和实现的程度如何,取决于两条:一是取决于个人的努力奋斗;二是取决于社会的支持。而社会是否支持,关键又在于个人的奋斗对社会是否有价值。所以,我们认为,应该提倡自我努力,自我奋斗,但这种奋斗不是孤立的,不是与社会绝缘的奋斗,而是在与社会的联系中,对社会有益的奋斗,即对社会作了贡献,在社会的支持下使自己的奋斗获得了成功。这就是说,人的自我价值是在其社会价值的实现中实现的。人的自我价值的实现,实际上是个人与社会的价值交换循环。个人需要从自然和社会索取生活资料以及其他生存和发展的条件,从而这些成为自我奋斗的条件;个人的努力奋斗对社会作出了贡献,满足了社会前进发展的需要,社会又会给奋斗者以回报,满足他继续存在和发展的需要。这样,个人和社会在索取-奋斗、贡献-回报的循环中,满足了个体和社会的发展的需要,促进了共同发展。当然,这里说的个人与社会的"价值交换"是不准确的,因为贡献和回报不可能是等价的。任何个人,包括那些伟大的个人,他们对社会的贡献与社会对他们的给与,究竟谁大谁小,虽然无法精确计算,但总的说来,社会给与个人的总是大于个人贡献给社会的。一个人来到世界上,社会就给他提供了生存和保护的条件,继而社会又为他的成长发展提供了物质和精神的条件,提供了实践的环境和手段,最后在人的个体生命终止之后,还是社会使他的事业和成就、他的影响和意义得以传播下去。正因为如此,任何个人都应该尽心尽力为社会作出贡献,这也是他对社会的回报。任何人都既是社会的主人,又是社会的公仆。任何人都不能以个人为中心,把自我凌驾于社会之上。这是一种历史观,也是一种道德观和价值观。 人的社会价值就是个体行为对于他人和社会的意义,即个人对社会需要的满足,个人对社会的贡献。一个人满足社会的程度越高,他的社会价值就越大,反之则越小。如果他损害了社会利益,那么,他给社会提供的是负价值。一个人对社会的贡献,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精神的,可以是经济、政治的,也可以是道德、艺术、科学的。由于社会的需要是多方面的,所以个人能够在很多领域中成为对社会有价值的人;由于社会需要是不断发展的、前进的,所以个人越是能不断地创造,就越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对社会也就越有价值。当然,人的社会价值的实现,比自我价值的实现要复杂得多。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人的贡献和他的社会价值往往不是等同的。人的社会价值的实现需要得到社会的评价和承认,在没有得到社会承认之前,就无法衡量他的社会价值(正负、大小)。在阶级社会中,由于价值关系主体和评价主体都是有阶级性的,因而在具体评价一个人对社会的贡献时,就可能受到阶级偏见的影响而歪曲评价他的社会价值,甚至发生完全相反和对立的两种评价标准。即使不是阶级的原因,评价主体出于不同的利害关系和不同的价值标准,也有可能对人的社会价值做出歪曲的评价。实现人的社会价值的复杂性,还表现在滞后性和反复性上。滞后性是指主体的社会实践活动之后,往往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或很长的历史时期,才能使其社会价值实现。对一个人,一个历史事件,有的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做出评价结论,有的几年几十年几百年甚至上千年都没有一个公正的评价。反复性是指对人的社会价值的评价,随着历史的推移而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这也是常有的。 任何社会里的人,都有三种人构成。这就是尚未参加劳动的婴幼儿和青少年、参加劳动创造的青状年、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个人为社会作贡献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需要,同时个人为社会作贡献是由个人对社会的依赖关系决定的:个人为社会做出贡献,这时每个人义不容辞的义务。因为,个人依赖于社会,个人离不开社会。每个人的一生都要经历未参加劳动的婴幼儿和青少年,参加劳动创造的青状年,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应当说,每个人的一生都是依靠社会、集体、他人的贡献,才能生存和发展。那么,任何人都不能只要社会对自己的贡献,而自己却不给社会做出贡献。正是由于“人人为我”,也就必须“我为人人”。人生不能不为社会做出贡献,人生必须要有社会价值。 在现实社会我们并不提倡"主观为自己"。对于共产党员和先进分子来说,这个口号是不正确的,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价值观要求他们,主观上不能只为自己,而要更多地为社会、为他人,必要时要勇于牺牲自己的利益乃至生命,来实现人生的最大的社会价值。对于一般公民,"主观为自己"的口号也不宜提倡,因为思想会指导行动,动机会影响效果,只考虑"主观为自己",就可能在客观上产生危害社会和他人的结果。我们承认,存在着"主观为自己,客观利社会"的现象,但这决不是规律性的现象,因为"主观为自己,客观害他人"的现象同样也存在着,且比前一种现象还普遍些。 任何一个人都具有一定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就是坚持这两者的统一。从个人方面看,要解决两个方面的认识问题。第一个认识问题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矛盾,谁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谁服从谁,也就是说,在人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发生矛盾时,以谁为主导来解决这个矛盾。无疑,应该个人服从社会,社会利益、社会价值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这里并不是要求个人取消自我利益追求,取消自我价值,我们总的原则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承认自我利益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笼统地要求人们不考虑个人利益,这是不适当的,也是做不到的。但是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就要服从社会利益,要以大局为重,必要时,就要自觉牺牲个人利益,来维护社会利益。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观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应该正确认识和处理这样一个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辩证关系。 马克思说:“在选择职业时,我们应该遵循的主要指针是人类的幸福和我们自身的完美。不应认为这两种利益是敌对的,互相冲突的。”这里所说的“人类的幸福”是指社会价值,“自身的完美”是指自我价值。在马克思看来,人的这两种价值不是敌对的,而是统一的。这种统一的基础是什么呢?就是为同时代人的完美、幸福而工作。马克思说得好:“人们只有为同时代人的完美,为他们的幸福而工作,才能使自己也达到完美”;“历史承认那些为共同目标劳动因而自己变得高尚起来的人是伟大人物;经验赞美那些为大多数人带来幸福的人是最幸福的人。”这些论述,精辟地阐明了人的社会价值与自我价值的关系:社会价值是自我价值的基础,具有很高社会价值的人,必然具有很高的自我价值。 总而言之,任何一个人都是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体。因此,认得自我价值可以很好的促进社会价值的实现。但是一旦离开了社会价值,认得自我价值就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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