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是要求外国优先权的话,这个是肯定的,标题、申请人、日期、摘要等内容等都相同(只是翻译不同),专利号、申请日和公告日不同。这应该很好理解的,两个不同国家的申请号、专利号,不同司法程序下确定申请日、申请号,并走完全程。
如果都是国内的案子的话,就复杂些了,一般来说,分案申请的标题、申请人、日期、摘要等内容等都相同,只有专利号不同,而且其公告日一般可是不同的,但是其申请日应该是一样的。这与你说的略有出入,这种情况应该是常见的。还有一种是PCT申请进入本国,然后再申请一个本国专利,要求那个PCT的优先权,这样的话应该能两个国内专利申请说明书一致、权利要求书不一致而同时存在的可能。这样也会满足你说的要求,但这应该只是理论上可行,很少人会这么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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