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5
《婚姻法》第19条第第三款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明确规定,双方的约定不能成为逃避债务的借口:“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以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作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