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永新的遭实名举报

如题所述


2013年1月13日,河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袁永新和该院行政庭原副庭长刘天华(现已荣任河南省高级法院机关党委副书记)就因将分割后“豆腐”判成了非“豆腐”,而涉嫌枉法裁判,遭到河南省盛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30名员工的实名“血书”举报。
举报材料全文如下:
全国广大网友并中纪委监察部领导:你们好!
我们是河南省盛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员工,本公司因与河南省高级法院等十余家单位同时受让了郑州市的同一小区的土地,而导致非法原告的无理告诉,继而遭遇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矫情、枉法错判,蒙受了多年的不白之冤和巨大经济损失——期间,河南省高级法院还出具了两份【(2009)豫法行申字第070号】鸳鸯《驳回申诉通知书》,企图混淆视听的鸳鸯《驳回申诉通知书》内容漏洞百出。
在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复函意见【(2010)行监字第72号】指出了河南省高级法院的判决错误,要求立即纠正错判后,河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袁永新、原行政庭副庭长刘天华二人为了一己私利,却对此视而不见,仍置公理和法理于不顾,恶意坚持矫情错判。袁永新、刘天华,此一男一女的枉法行为,已严重影响到我们盛和公司的发展乃至继续存活问题,我们已忍无可忍,绝不再忍。故而,为了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伸张正义;为了协助国家大刀阔斧整治司法腐败,维护公正;为了从速从快剿赃灭贪,严肃法纪,本公司全体员工不惜冒着被报复的风险,集体出面实名举报此一男一女两位枉法“大人”。在此,寄望于全国广大网友能够发出呼声,“人肉”揭发二人的其他不法行径,急盼中纪委监察部领导能够高度重视,立即行动,出面法办两位枉法者,以儆效尤,弘扬正气!
河南省盛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遭遇不白之冤案情陈述如下——
依法受让人获得土地证非法诉讼人告赢市政府
1995年4月,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开办的一家国有企业——河南兴豫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土地出让,依法取得郑州市燕凤小区75765m2土地(住宅用地)的使用权。
该公司在完成燕凤小区部分房地产项目后,由于国家政策调整(银行不得开办经济实体)的原因,遂于2003年以前将尚未开发的土地(住宅用地)分别转让给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盛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十余家单位。上述单位分别与兴豫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郑州市人民政府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兴豫公司的土地转让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土地估价报告、完税证明等法定证明文件,分别为上述十余家单位办理土地过户登记手续,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住宅用地)。其中我们盛和公司依法取得了燕凤小区3787.3m2的土地使用权(住宅用地)——按原建设用地规划建设(见0597号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我们盛和公司受让来的这块住宅用地,用途是建设幼儿园和小区配套用房。
2005年正当我们盛和公司按建设用地规划作施工准备时,无端遭人无理阻挠,致使工程被迫停工。尔后,不知谁在幕后恶意操纵,唆使根本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李积贤、张明礼二人,无理将我们盛和公司和郑州市政府推上了被告席,诉称我们盛和公司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证改变了用途——将小区的公共用地及绿地改为住宅用地,侵犯了燕凤小区业主的利益,且郑州市政府颁发土地证程序违法,要求法院撤销郑州市政府为我们公司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
而实际上,兴豫公司未转让前整个小区的土地规划用途就是住宅用地,不可能因为被分割成若干份转让后,其中一块就改变了性质。(难道狗娘生出几个狗崽,其中两个如能变成人,不是很奇怪吗?难道是狗窝离人的地盘太近,母狗和公狗长期怀有图谋霸占人的地盘的想法,久而久之导致了精卵变异后使然吗?指鹿为马!无稽之谈!)。
并且,我们盛和公司依法继承兴豫公司的燕凤小区原规划中的托幼等配套服务设施,并没有“公共用地”和“绿地”项目。所谓“公共用地”和“绿地”明显是幕后操纵者和非法原告虚构出来的。我们盛和公司非公益性企业,试想可能倾巨资买一块“公共用地”或“绿地”,无偿供大家享用吗?我们傻吗?而即便如此,一审法院依然“难得糊涂”地立了案,继而,“难得糊涂”地判决不具备诉讼资格的两个原告胜诉了(这不是等于法院判决代替了医院鉴定,把我们都认成傻瓜了吗?如此“糊涂”!司法悲哀!)。
注:《土地管理法》、《国家土地现状分类标准规定》:居民住房及生活配套设施用地属于住宅用地。如幼儿园等的用地依法仍属于住宅用地。
神秘两原告自始至终讳莫如深 郑州市政府依法申辩枉费诚心
从非法诉讼开始至今,本案两个原告(李积贤、张明礼)中的李积贤始终都没露过面,关于两原告的真实住址和身份,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对我们保密,法院方面也不做解答……
郑州市政府在应诉时据理力争,认为:
1、为河南省盛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颁发0597号土地使用权证,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情况下,不需要重新申办规划手续。”
2、郑州市政府基于盛和公司与兴豫公司的土地转让协议,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和规划建设用地的情况下,为盛和公司颁发0597号土地证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盛和公司事后向规划局申请调整建设用地规划,以及所取得的(2004)001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办理土地转让过户手续没有任何关系,不能以此证明郑州市政府办理土地转让过户手续违反了法律规定。
3、郑州市政府为盛和公司颁发0597号土地使用权证实体合法,并未改变土地用途,未侵害小区业主利益。
2003年在办理土地过户手续时,土地部门和规划部门没有批准改变用途。因此,郑州市政府在办理土地过户转让手续时,没有改变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原兴豫公司取得的(2003)第0364号土地证,用途为住宅用地,盛和公司取得的被诉0597号土地证用途仍为住宅用地,未改变原规划用途,原规划建设的托幼(幼儿园)及配套设施该怎么建还怎么建。不应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郑州市政府在办理土地过户转让手续中,程序合法,手续齐全,符合法律要求,没有过错,不存在侵害小区业主合法利益。
但是即便如此,郑州市中级法院的还是判决撤销郑州市政府为我们盛和公司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郑州市中级法院承办法官何世军事后对我们公司说:“这块地的使用权本就是你们公司的,但你们公司的人也不来法院走走,凭什么判你们赢?现在不是提倡和谐社会吗?你们公司的地被和谐掉了。”(看来原告的幕后一定有比郑州市政府权威更牛的什么东西在“兴妖作怪”!纪检机关介入后,也捎带查一查,搂草如能打个兔子也绝对是一件大快人心的好事。顶级期待:除恶务尽!)。
一男一女枉法炮制坑人冤案 携手营私大胆对抗最高法院
我们盛和公司不服郑州市中级法院【(2007)郑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提出上诉。2009年2月11日,河南省高级法院置我们公司的上诉意见于不顾,分别以【(2007)豫法行终字第00157号】和【(2007)豫法行终字第00158号】作出判决,维持了原判。
本案二审由河南省高级法院行政庭原副庭长刘天华任审判长(现已荣任该院机关党委副书记),她无视法律规定,主观臆断,所作出的判决书,漏洞百出,用词也非法律术语,可笑至极。如:
a.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的确权和土地用途性质认定依法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而刘天华无却视法律规定,超越审判职能和权限,越俎代庖地对该土地进行了非法认定——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根本不存在绿地和公共用地项目,而在判决书上,刘天华等人为达到混淆视听的目的,竟无中生有地在已有的项目托幼等配套设施前加了个“中心花园”,接下来再以其虚构出来的“中心花园”是绿地和公共配套设施为借口进一步“推理”,称“这些都是为小区业主服务的,故这块地应属于小区公共用地”,继而,“顺理成章”地否定了这块土地是住宅用地。同时,可笑地断定郑州市政府不能为该块土地单独发证(为小区业主服务的公共配套设施所占土地能等同于公共用地吗?胡扯!此外,河南省高级法院在燕凤小区受让来的那块土地,被单独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是否也该撤销?此种瞒天过海的低劣蒙骗手段恐怕连小孩子都忽悠不住!阴险卑鄙!矫情荒唐!)。
b.判决书在概念混淆和对土地使用性质错误定性的基础上,继续以愚人逻辑推理,以通过诱导给不明就里的人以判决“正确”的假象——声称我们盛和公司花钱买来的那块土地主要是无偿尽义务的,并认定:“郑州市政府的颁证行为意味着将上诉人在争议地上的建设义务,变成了应享有的权利,这应该属于改变了规划和用途”——随后,又把本不应适用于我们受让方的《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断章取义地附会了上去。并“天衣无缝”地作出判决意见:维持原判(大家看看,这些人到底是什么居心?“意味着”、“应该属于”这都是哪个法系的法律用语?仅凭“意味着”等猜测的话语就能判决?如果这样都可以行得通的话,那么,几位办案法官家藏有菜刀,就可以“意味着”几位法官要合谋杀人、造反,继而判处几位法官春节前统统打入死牢,等候问斩,这样行吗?艺低胆大!作茧自缚!)……
在此期间,有人暗中告诉我们盛和公司,这场官司你们要想打赢除非想办法举报到中纪委,双规两个人(其中一个人的老公就是房产商,可能想开发这块地……这块地有个司法机关想霸占建家属房……),否则,到3000年判决也还只是这个样子……我们对此意见没有相信,也绝不敢相信,当时我们还认为可能是办案法官的能力与所在位置不相配——亦即所谓的“低能高配”使然,同时,我们相信法官也都是爹生娘养的,都是有良心的,也绝对都会秉公办案的,更况且我们相信来自法律的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是在有限度的时间内,到来迟早的问题罢了……但是,在我们公司与河南省高级法院不间断的接触和交涉中,却发现了有关案件非正常判决的些许端倪——郑州市政府为我们盛和公司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被强行予以撤销,使得我们公司依法受让来的土地至今不能按规划建设幼儿园和小区的配套设施,并陷入长达七年的诉讼官司,就是河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袁永新和时任该案审判长的刘天华利用手中的裁判大权枉法裁判所致……
而且,除了上述“越俎代庖,超越审判职能和权限,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观臆断,捏造事实,枉法裁判”的事实外,原行政庭副庭长刘天华、副院长袁永新在审理本案中不依法办事,枉法裁判的主要事实还有:
1.干预、阻挠申诉,剥夺我们公司的申诉权。
我们盛和公司不服河南省高院(2007)豫法行终字第00158号行政判决,向河南省高院立案庭提出申诉。刘天华得知后,到立案庭活动,给有关人员打招呼不予立案。河南省人大、省政法委领导就我们盛和公司反映的情况作出批示,并作为督办案件要求河南省高级法院依法办案。该院立案庭仍视而不见,不予受理。2009年9月我们盛和公司向最高法院派驻河南信访接待组反映情况,并递交了申诉申请及证据材料。刘天华事后得知最高院认为该案是错案,要依法纠正的信息后,唯恐阴谋暴露受到追究,立赴北京,到最高院立案一庭活动不让最高院立案受理,并谎称河南高院会妥善协调处理好此案的。后来,河南省高级法院立案庭于11月给我们盛和公司送达了两份文号相同,而内容不同的鸳鸯《驳回申诉通知书》【(2009)豫法行申字第070号】(刘天华,司法文书你们也能弄出个“双胞胎”来,试问:应付上级纪检部门调查的谎言,你们准备了几个版本?你们哪句话能是真的?你认为你们有本事把上级纪检部门的调查权和全国百姓的知情权也能剥夺了吗?天真有邪!螳臂挡车!)。
2.最高院认定终审判决错误应予纠正,河南省高院副院长袁永新坚决抵制不执行。
2010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10)行监字第72号函给河南省高院,指出终审判决将涉案土地认定为公共用地是不对的,缺乏法律依据。其中的幼儿园用地使用权应该是盛和公司的。要求河南省高院三个月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处理。河南省高级法院立案庭收到此函后,无理扣押,不汇报,不立案,不执行。
我们盛和公司为此冤案多次向河南省高院张立勇、曹卫平等院领导反映,又历时一年多,在领导的关注下,此案才得以立案进入再审。
河南省高院审监二庭认真复查审理此案后,合议庭意见认为:终审判决撤销郑州市政府为盛和公司颁发的土地证是错误的,应撤销原判决,恢复盛和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审监二庭还按规定征求了原终审单位行政庭的意见,行政庭合议后也认为判决确实错误,应予改判。审监二庭又于2012年9月份,组织河南省行政法学知名学者专家、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审监庭、行政庭等十余人进行了专题论证,论证会有袁永新主持召开。学者专家一致认为:终审判决将涉案土地认定为公共用地有越权审判之嫌。颁发土地证行政行为与规划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因事后变更规划而认定颁发土地使用权证违反程序。混淆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判决撤销土地使用权证是错误的。此案判决严重错误,应予以纠正。
作为主管法院审监工作的副院长袁永新,明知终审判决撤销我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是错误的,本应坚持有法必依,有错必纠的原则,将此案予以纠正。然而袁永新却置法律于不顾,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和袒护错案不被追究,利用审委会至高无上的权利,非正常地突然主持召开审委会,会上给委员们定调子、施压力。不让承办人汇报最高院的改判意见、专家论证会意见、审监庭再审改判的意见以及行政庭同意改判的意见,并无理指责审监二庭“再审改判极不正常”,在其强权态势下,委员们无奈同意维持原终审判决(袁永新,你把审监的“监”当成了强奸的“奸”了吗?审监二字的意思就是审查案件时你便可以仗着手中的权力,恣意强奸民意吗?不计因果!无法无天!)。
疾呼全国网友鼎力声援 急盼中央纪委严查严办
我们盛和公司投巨资在依法受让的土地上按原用地规划建幼儿园及附属设施,为小区及周边居民服务,这本是利国利民的好事。由于土地证被错误撤销,导致该土地长期闲置被小区个别人侵占建了停车场。河南省高院等单位受让土地后,分别进行了变更规划并完成了住宅楼的建设。同样的土地、同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转让给河南省高院等单位合法,难道转让给我们盛和公司就程序违法了吗?
目前,我们盛和公司面临破产倒闭已蒙受了重大经济损失。我们不仅要问刘天华、袁永新你们把我们盛和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撤销掉,该块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将到底归谁?原规划建设幼儿园项目应该安排哪个房产商来承建?
为了捍卫法律的尊严,为了维护我们盛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为了让更多诉讼人不再蒙受同我们一样的不白冤屈,我们将不惜一切代价,一告到底!哪怕是被掌控裁判大权的袁永新、刘天华弄成“如此大胆‘应该属于’以下犯上,‘意味着’须判死刑,立即执行”,我们也绝不退缩!
最后:疾呼全国广大网友能够鼎力声援我们的悲愤维权之举,并协助“人肉”搜查二人的其他非法行径线索!急盼中纪委监察部领导体察民情,高度重视我们此次的实名举报行为,严查严办两位枉法官员!
——冬意已深,寒夜里我们集体呓语呼唤立春!
此致
敬礼!
河南省盛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及30名员工
2013年1月13日
在血书举报河南省高院袁永新、刘天华的台前幕后

备受社会关注和好评的中原护绿第一案,触痛了郑州市国土局和开发商河南省盛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神经,前者欺上瞒下,棚架了郑州市政府,后者极尽说谎,造假之能事。
在血书举报河南省高院袁永新、刘天华的台前,盛和公司以“河南高院一副院长袁永新遭30血指印实名举报 被指枉法”的耸人听闻的网文,放肆的造假捏造,意图达到浑水摸鱼,欺骗舆论和网民的目的。
在血书举报河南省高院袁永新、刘天华的幕后,郑州市政府国土局面对省市两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媒体的谴责批评,至今不向被侵害的业主道歉,至今拒不承认错误。如果没有郑州市政府国土局官员的暗中支持。兴风作浪,开发商盛和公司是决无此颠倒黑白,造谣惑众的胆量的。
奇文共欣赏,且看该公司是如何造假,捏造事实的:
该公司的帖文称:“河南省盛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受让来的那块住宅用地,是从一大块住宅用地中被分割成12块中的其中一块,河南省高级法院也同样受让了其中一块。而该公司却无端遭遇官司”。
事实情况是:位于郑州市沈北路41号院内8,9号楼之间的那块土地,是该住宅小区的中心花园。该住宅小区早在2000年前就已经建成,并全部销售完毕。有多个省直单位,包括河南省高院,在该住宅小区内购买有供自己干部自住的团购住宅楼房。他们受让的土地是自己住宅楼下的土地,而盛和公司在该小区未购买任何建筑物,却要将该住宅小区供全体业主使用的中心花园土地过户到自己名下,用于重新开发“盛和家园”住宅楼项目。
无风不起浪------ 该公司采用与原开发商河南兴豫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造假的“阴阳土地转让协议”的手段,攻官郑州市国土局,违法取得了该地块的土地证。其蓄意侵占行为暴露后,业主当然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怎么能说是无端遭遇官司呢?
该公司的帖文称:“根本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李积贤、张明礼二人,无理将我们盛和公司和郑州市政府推上了被告席,诉称我们盛和公司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证改变了用途——将小区的公共用地及绿地改为住宅用地,侵犯了燕凤小区业主的利益,且郑州市政府颁发土地证程序违法,要求法院撤销郑州市政府为我们公司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
事实情况是:该公司向小区业主出示的土地证及郑房地规(2004)17号文件,该批文显示他们要在此小区配套土地上建设“盛和家园”15837.22平方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并经郑州市政府批准同意。并且据此恶意将该小区中心花园内3000多平方米的草坪铲除,81颗树木挖掉拉走,并将阻止其施工的业主打伤。业主要求法院撤销郑州市政府违法颁发的批文,这难道不容许吗?
该公司的帖文称:“盛和公司非公益性企业,试想可能倾巨资买一块“公共用地”或“绿地”,无偿供大家享用吗?我们傻吗?而即便如此,一审法院依然“难得糊涂”地立了案,继而,“难得糊涂”地判决不具备诉讼资格的两个原告胜诉了,这不是等于法院判决代替了医院鉴定,把我们都认成傻瓜了吗?如此“糊涂”!司法悲哀!”。对此人们不禁要问,该公司称既然不是傻瓜,那为什么视国家法律于不顾,多次扮演“贼唤捉贼”的角色呢?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公司,难道真的不知道GBJ137-9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该国标规定城市居住区(住宅小区)绿地,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的规定吗?郑州市国土局与开发商联手抗法,暴露了其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违法故意!
帖文称:“郑州市中级法院承办法官何世军事后对我们公司说:“这块地的使用权本就是你们公司的,但你们公司的人也不来法院走走,凭什么判你们赢?现在不是提倡和谐社会吗?你们公司的地被和谐掉了…”则更是无耻造谣,作为郑州市中级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的何世军法官,在郑州市享有铁面法官的美誉,这是众所周知的。且帖文还连带上了河南省高级法院行政庭原副庭长刘天华,副院长袁永新,称其对该案件枉法判决---。看来,凡是不按盛和公司要求判决的法官,都要成为枉法法官了!
帖文称:“最高法院认定终审判决错误应予纠正,河南省高院副院长袁永新坚决抵制不执行”。
此惑众的理由则更是荒唐可笑了,如果最高法院真的认定河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错误,则必然改判,直接下达判决书,而决不会放弃自己的审判权力,转而请求下级法院“应予纠正”。这是一个起码的法律常识,该公司真的不知道这个常识吗?该公司不能向最高法院出示自己购买该地块的对价发票和银行汇款凭据,证明自己与该涉案地块具有利害关系,却说最高法院认定河南省高院判决错误,这可能吗?这不是造谣诬陷又是什么呢!
纵观该公司的帖文,有造谣惑众之意,无实事求是之心,其目的是蒙蔽纪检监察机关和网民,配合郑州市国土局把水搅浑,以达到共同抗法之目的。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具有黑社会性质的沈阳刘涌案件,其属下的房地产公司官商勾结,霸占土地,殴打反抗的业主,本领比盛和公司高强。最后照样逃脱不了法律的惩罚。盛和公司和该公司有许多相似之处。欺骗固然可以得逞于一时,但是决不会永远得逞的!
一个简单的道理:邪恶的对立面是正义,被邪恶势力恨之入骨的法官,必然是深受人民爱戴的法官!
一个靠造假欺骗,殴打业主,偷逃国家税款发家的公司,却能取得郑州市政府国土局的支持和关照,一唱一和的联手抗法,这很值得深思!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中原护绿第一案”,全国各大新闻媒体和网站都对此案件作过报道和转载,透明度很高,。不少业内人士认为,该案不仅是民告官的行政维权案件,更是“权与法”的较量和体现,该案件震动中原,影响力波及全国,具有标本意义!该案件必将推动社会进步和地方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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