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法律禁止体罚学生是基于整个社会对体罚学生普遍的反对意识,而这种意识又是基于公众对人道的朴素认识,那就是再怎么样也不能打孩子,小孩子毕竟不懂事。
2.体罚学生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对名誉也造成了损害,在现在的法制社会,我们不允许这种行为的继续存在和蔓延。
3.受害者可以根据伤害程度,要求实施体罚的“老师”公开赔礼道歉,并要求学校、教育局等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如果不行,则去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公开赔礼道歉,并向媒体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