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学生权利和老师权利的优缺点

当今社会学生权利和老师权利的优缺点

  1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 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 保障。法律上的教师权利包括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以及要求义务人履行义 务的权利。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其权利。 关于教师的权利,我国教师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 见。简称科学研究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 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 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简称民主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 而所谓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 责任。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多种划分: (1)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是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消极义务是不 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2)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绝对义务是一般人承担的义务, 相对义务则指特定人承担的义务。(3)第一义务和第二义务。第一义务是指不侵 2 害他人的义务。第二义务则指由于侵害他人的权利而发生的义务。 关于教师的义务,我国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组织和 公民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 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 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 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 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 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教师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在不同场合下,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交叉的,是对立统一、相互依存 的。 权利和义务不是绝对的,有时权利也是义务。例如:教师有“指导学生学习 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这一项权利,实际上也是教师的 义务。教师如果没有认真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没有认真的评定学生的品 行和学业成绩,则说明他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就是他的失职。又 如: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教师 3 的权利。只不过以义务的形式出现罢了。应该说,这是对教师提出更高的要求, 对于改变目前我国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更具有针对性。“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 有无权利的义务”。作为教师,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因此应 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何理解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是法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42 条规定,受教育者 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 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 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 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 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权利。这些权利依学生就读学校的不同和学生年龄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1、 学生的受教育权力。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46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 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 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中华人民 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 2 条、第 4 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国家、 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 4 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 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 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受教育权具体表现为就学的平等权、受教育的选择权和 上课权等方面。 2、 学生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的权利。 教育的主体是学生,每一位学生都有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也有对教师的 教育教学工作进行评议的权利。而无论是学校还是教师,都应该正确的面对这 一问题,只有了解了学生的心理,知道了他们想的是什么,才能把教育教学工 作的功效发挥到最大的限度。 3、 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每一位学生都有权利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学生活动。在这里有的教师往往 产生错误的思想,就是所谓教师心中的“好学生”才有权利参加某项活动、使用一 些设备,而在教师心中的“差学生”则无权利参加许多活动和使用许多设备。我们 都知道,首先学生无好坏之分,其次每位学生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无权剥夺 他们合理的参加学校的各项学生活动和使用一切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各种教 学设备与图书资料。 4、 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 相应的学业证书。 这一点是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尤为需要重视的一点。如果学生得不到公 正的评价,将造成学生对学校的失望、学习兴趣的丧失,形成一系列的恶性循 环。有的教师在给学生写评语时,往往会过于主观,过分的倾向于对学生的喜 欢与不喜欢,很容易便造成了对学生的不公平待遇。 5、 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5 学生的这一条权利很好理解,学生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他是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国人所享有的一切基本权利。 在教育模式飞速发展的今天,我们高校教师不能再用老眼光去看事物;用 老方法去教育学生。学生的权利绝不能被忽视,要尊重和保护他们的权利。同 时,又不能过分夸大他们的权利,任何权利都是有限度的,这就是教育教学的 艺术性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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