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少数意见是英美法系的传统,起源于英国法院中的法官单独发表意见制度,形成于美国最高法院马歇尔首席大法官的改革措施,即要求审判庭法官形成一致意见后,以法院的名义作出,以此提高判决的权威性,此项改革收到但是一些坚持单独发表意见法官的反对,而此项改革最后就成了,法院以多数意见作出判决,允许少数意见法官附上不同意见(dissenting opinion)。而在以后数百年的发展中,不断完善形成如今的少数意见公开的相关制度。而因为这项制度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历史上成就了一些以发表反对意见成名的法官和一些影响美国法律进程的伟大异议(有兴趣可以参见《反对有理--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的著名异议》Mark Tushnet 著 胡晓进译),所以对于是否公开少数意见的问题便在世界范围提出来了,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率先进行讨论和引进,代表性的如德国的宪法法院和日本最高法院(战后被迫作出)等等,不管是主动引进还是被动引进,都得到的制度上的建立和完善,虽然对于其实施效果的评价和判断争论不一,但此后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或地区也都先后引进该制度,如中国台湾的大法官会议等等,
中国大陆地区在2002年左右,由广东海事法院最先作出公开合议庭少数意见的的尝试,当时在全国引起很大轰动,争论也是不断,而后上海某法院和北京海淀法院也在个案中公开了合议庭少数意见(有点北上广的感觉),其他地方法院也陆续零星的有类似的做法,而在中国得以实施的最主要理由是,关于合议庭少数意见是否能在判决书中公开,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没有明确禁止也没有表示给予名分,算是一直在搞擦边球吧,所以这几年学界一直在就有关问题进行讨论,支持者认为有利于法官独立,司法公开,丰富判决理由等等各种有利于,而反对者最主要的理由是这种做法与大陆法系中的合议庭秘密评议原则相违背,然后是各种不利影响,而最高院始终处于观望状态,似乎想要看看再说,几次的改革议程中对此问题也为提及。
简而言之,对提问同学的回答是,请参考答案一。
其实现在这种直接对比两大法系的做法或问题已经过时了,很多国家的法律体系都在改革,很难说是纯粹的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反而是这两种法系的一些制度和理念在相互融合和借鉴。这也是现代司法体制改革的趋势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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