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计划生育服务证》。
以广东省为例,依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已婚育龄人群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凡本省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含未办理结婚登记已生育者、离婚、丧偶者、未婚收养者),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在户籍所在地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
发证机构发放《服务证》时,应将已婚育龄妇女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孕情检查、生殖保健、奖惩等有关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情况如实记录在相应栏目上。《服务证》所登记的内容,应与其本人的计划生育信息档案相同。已婚育龄妇女隐瞒其婚姻、生育、节育、奖惩等情况造成发证及登记内容错误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扩展资料:
《计划生育服务证》的相关要求规定:
1、对登记、审批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发证机构或村(居)民委员会可与其在生育前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
2、对群众有异议的,发证机构应会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符合再生育规定的,应再次张榜公布三十日,并注明调查复核结果;不符合再生育规定的,由村(居)委会将《服务证》退回申请人。
3、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已婚育龄夫妻,可在怀孕三个月后至生育前持《服务证》到女方户籍地发证机构办理怀孕等有关申请、审批和登记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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