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可配售可转债比例如何计算?

股票可配售可转债比例如何计算?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对公司老股东进行配售,采用的配售比例方法并不一定相同,以深市的鞍钢转债(125898)和沪市的机场转债(100009)为例:
鞍钢转债(125898)
配售比例与配售方法为按每股鞍钢新轧A股股票配售2元可转债的比例进行配售。本次优先配售采取取整的办法,实际配售量以1000 元为单位,凡按照配售比例计算出配售量不足仟元的部分, 视为投资者放弃。

举例如下:
如在配售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某鞍钢新轧A股股东持有400股鞍钢新轧A股股票,按配售比例计算配售数量800元可转债,根据取整配售原则,此数量少于1000元,视为该投资者放弃配售;

如某投资者持有600股鞍钢新轧A股股票,按配售比例计算配售数量1200元可转债,根据取整配售原则,该投资者实际可配售1000元,其余200元视为该投资者放弃;

如某投资者持有2800股鞍钢新轧A 股股票,按配售比例计算配售数量5600元可转债,根据取整配售原则,该投资者实际可配售5000元可转债,其余600元视为该投资者放弃。

上述配售量的计算按股票帐户进行,同一股票帐户中托管在不同券商处的鞍钢新轧股股票数量将按同一股票帐户进行累加,根据累加额计算该股票帐户可获配数量。

机场转债(100009)
在对老股东配售时,规定的配售方法为:以截止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持有的股份数,按每100股可认购2 张的比例计算,以四舍五入原则取整为1手的整数倍。社会公众股股东可配售的机场转债手数计算公式为:可配售可转债手数=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持有股数×2/1000(四舍五入取整)。

每个股票帐户的认购数量不得低于1手(10张), 超过1手的必须为1 手(10张)的整数倍。
投资者应详细阅读关于配售部分的内容。

扩展资料:
可转换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债券。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

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该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的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

可转换债券具有债权和股权的双重特性。
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的特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债权性:
与其他债券一样,可转换债券也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收取本息。

股权性:
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成股票之前是纯粹的债券,但转换成股票之后,原债券持有人就由债权人变成了公司的股东,可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红利分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司的股本结构。

可转换性:
可转换性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标志,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转股权是投资者享有的、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就明确约定,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

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

正因为具有可转换性,可转换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

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双重特点,对企业和投资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年我国政府决定选择有条件的公司进行可转换债券的试点,1997年颁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极大地规范、促进了可转换债券的发展。

可转换债券具有双重选择权的特征:
一方面,投资者可自行选择是否转股,并为此承担转债利率较低的成本;
另一方面,转债发行人拥有是否实施赎回条款的选择权,并为此要支付比没有赎回条款的转债更高的利率。

双重选择权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征,它的存在使投资者和发行人的风险、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以内,并可以利用这一特点对股票进行套期保值,获得更加确定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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