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纳税筹划的客观原因
(1)纳税人 [2] 概念的不一致
关于人们的纳税义务,国际社会有三个基本原则:一是一个人作为一国居民必须在其居住国纳税;二是一个人如果是一国公民,就必须在该国纳税;三是一个人如果拥有来源于一国境内的所得或财产,在来源国就必须纳税。前两种情况人们称之为属人主义原则,后一种情况人们称之为属地主义原则。由于
各国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上的差别以及同是属地或属人主义,但在具体规定,如公民与居民概念上存在差别,这也为国际纳税筹划带来了大量的机会。
(2)课税的程度和方式在各国间不同
绝大多数国家对个人和公司法人所得都要征收所得税,但对财产转让所得则不同,比如有些国家就不征收财产转让税。同样是征收个人和企业所得税,有些国家税率较高,税负较重,有些国家税率较低,税负较轻,甚至有的国家和地区根本就不征税,从而给纳税筹划创造了机会。
(3)税率上的差别
同样是征收所得税,各国规定的税率却大不一样,将利润从高税地区向低税地区转移是利用这种差别进行纳税筹划的重要手段之一。
(4)税基上的差别
例如,所得税税基为应税所得,但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各国对各种扣除项目规定的差
异可能很大。显然,给予各种税收优惠会缩小税基,而取消各种优惠则会扩大税基,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税基的大小决定着税负的高低。
(5)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方法上的差别
所谓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参与经济活动的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一般可分为法律意义上的国际双重征税和经济意义上的国际双重征税。为 了消除国际双重征税,各国使用的方法不同,较为普遍的是抵免法和豁免法,在使用后一种方法的情况下,可能会产生国际纳税筹划机会。
除此以外,各国使用反避税方法上的差别,税法有效实施上的差别,以及其他非税收方面法律上的差别都会给纳税人进行跨国纳税筹划提供一定的条件,也是国际纳税筹划之所以产生的重要的客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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