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
一般情况下,前夫是属指已经离了婚的以前的丈夫,女子再婚时或再婚后,为了与现在的丈夫区别,才这样说法。
但也有另一种情况,丈夫死亡,或丈夫失踪后多方寻找未果,法院宣告死亡的,婚姻关系即自动消失。此时女子再婚,也称原来的丈夫为“前夫”。
我国古代就有“前夫”的称谓:
汉 辛延年《羽林郎》诗:“男儿爱后妇,女子重前夫。” 明 刘基《郁离子·枸橼》:“ 陈轸曰:‘臣之里有出妻而再嫁者,日与其后夫言前夫之非,意甚相得也。’”《红楼梦》第六四回:“因与尤老娘前夫相好,所以将张华与尤二姐指腹为婚。”
上文另一种情况中提到的“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了宣告死亡的条件,公民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终结之日起计算。
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寻找失踪人公告期限届满仍无失踪人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决之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时间。此类事例比如登山遇雪崩、大海沉船等,等两年没有必要,只要有有关机关的证明即可。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从失踪的次日起满四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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