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隆基实行综合工时制,加班没有双倍这可以吗?

如题所述

符合法律规定。
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工时制度。
加班费的支付,分为三种标准,即: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休息日安排工作,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法定假日安排工作,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部发〔1997〕271号)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劳动部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部发〔1997〕271号
五、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工作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且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的限制?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 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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