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但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应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段和第三段有什么区别?还有为什么第二段是缴纳税款之日,第三段是应缴纳税之日?
还是有地方没说清楚,海关监管货物也有少征的情况吧,那按照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不是也没问题吗,为什么统一规定应缴纳税款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