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如果你和他在一起四年,他用了你10万块钱,并没有给你打欠条,那么这钱要不回来的/
因为这个属于恋爱期间的主动赠予。
就是说你自愿把钱给他的,不属于欠债,也不属于借款,法律上是不支持你要回的。
这时是没有办法的。
自认倒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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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时是无条件的,就属于馈赠!那就不能再要!如果通过诉讼,就要出具证据,恐怕你也没有!证人也没有,官司也打不赢。四年了,各有所得吧!是婚外情还是恋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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