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公司变革人员调动为由将我辞退,让我有空去交接工作和拿工资。

公司以公司变革人员调动为由将我辞退,让我有空去交接工作和拿工资。第二天我去交接工作,对方说没空,等他们有空了我再过去,不给明确的时间。让他们开书面证明给我也不肯开,后来去劳动局申请调解,劳动局给对方打电话对方说是因为我没有去交接所以才没给我发工资。劳动局让我再去找他们说说顺便交接工作,我因为不想过去了又再拿不到工资白跑一趟就直接去申请仲裁了。劳动局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申请双倍工资,我申请了。如果开庭对方说我没有去交接工作的话我应该怎么说呢?立案后一定能拿到工资和未签劳动合同补偿吗?

单位发现重大变动,辞退员工的话,是需要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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