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之前开的没有税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报销吗

如题所述

不填税号发票不能报销了。

这里所说的税号指的是税务登记证上的号,每个企业的识别号都是唯一的。

一般在商家开发票时,只要是企业抬头,对方都会问是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提供企业纳税号、银行账号等信息,但如果是开普通发票,则只需提供企业名称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在5月发布《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意事项:

但是并不是所有报销发票都需要税号,此次新规针对的主要就是企业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定额发票不在实施范围内,个人采购、政府和事业单位也不受影响。此外,公告里所指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从7月1日开始,消费者不管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只要发票抬头为企业,都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根据税法规定,开票日期在7月1日之后的发票,如果没有填写这些信息就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再作为税收凭证计税、退税、抵免等。

须列出具体明细 “办公用品”不能开。除了普通发票也要提供税号,还有消息称,7月1日起,去商场超市买东西,不能再开“食品”“日用品”“办公用品”“礼品”等笼统的称呼,必须按照明细如实填写。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在公告中表示,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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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6-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所以7月1日前没有开税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报销,到7月1日起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税号就不能报销了。
第2个回答  2017-06-13

在广东省的话,7月1日之前开具的没有税号的普通发票,在7月1日之后仍然能够报销入账。这个是广东省地税局的官方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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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7-06-13
之前的可以,之后的必须要带税号,没税号不可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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