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是商业银行进行贸易融资的一种方式,通过与企业签订两份对冲买卖合同的方式(银行与企业互相买卖,实为贷款,两份合同的差价即为贷款利息)达到融资目的。问题是:1、从贷款角度来看,银行不直接贷款而是签订两份买卖合同,这样做是否合法?如果违法,有何法律依据?2、从买卖合同来看,银行买卖大宗商品不是银行的本来业务,银行能否作为非自用大宗商品的trader?有无银监会及其他部门的禁止性规定?3、对方公司是境外法人,对本案例有无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