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与境外法人签订大宗商品回购合同融资是否合法?请懂贸易融资、银行监管的朋友帮助,重点是法律依据

实质是商业银行进行贸易融资的一种方式,通过与企业签订两份对冲买卖合同的方式(银行与企业互相买卖,实为贷款,两份合同的差价即为贷款利息)达到融资目的。
问题是:
1、从贷款角度来看,银行不直接贷款而是签订两份买卖合同,这样做是否合法?如果违法,有何法律依据?
2、从买卖合同来看,银行买卖大宗商品不是银行的本来业务,银行能否作为非自用大宗商品的trader?有无银监会及其他部门的禁止性规定?
3、对方公司是境外法人,对本案例有无影响?

现在涉外的资金监管越来越严,就你所说的做法,建议你最好拿具体的合同条款去咨询法律人士,一般情况下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就能够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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