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就读高收费的私立学校是会受影响的,虽然父母离婚了,但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扩展资料: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扩展资料
案例:
杭州有一对做生意的老赖夫妻。2015年开始各种欠钱,在杭州好几个法院都成为民间借贷案子的被告,光是上城区法院受理案件的标的,金额就达600多万元。
两夫妻在杭州有3套房子,宁波有1套房子,这些房子都陆续进入了司法处置程序。2015年底,上城区法院把他们名下一套杭州城西的房子进行司法拍卖,拍得879万元。因为房子还有银行抵押,到手只有50万元,对于负债600万元的案子,缺口还很大。
去年底,执行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了一条线索:这对夫妻的孩子在杭州拱墅区某私立小学就读,而这所学校每年学费至少3万元。
法院核实情况后,马上向杭州教育局送达了这名学生家长的“限高令”,要求学校协助执行。
原来一直躲躲闪闪的夫妻俩一下慌了神,主动到法院和申请人协商还款的事情,但是金额暂时没有谈成。直到今年2月,孩子开学接到学校通知,因为父母在法院的执行黑名单上,他们的孩子这学期无法缴费注册。得知这个消息后,夫妻俩就匆匆赶到法院。
2017年3月,这对夫妻终于和申请人达成了分期付款协议,并承诺对名下进入司法拍卖的房子配合腾空等事宜。
参考资料: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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