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一名员工从2000年10月份进入公司,最近的一份劳动合同是从2008年7月1日到2010年6月30日,期限将近,公司提前说了到期后不与续签,向这种情况,公司应补偿给这位员工多少钱呢?工资按5000元/月,要交多少个人所得税?
《劳动合同法》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再与职工续签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当然,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然不同意除外。
经济补偿,一般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来计算具体金额。公式为: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1)工作年限的计算标准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支付。
(2)月工资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工资计算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问题中,该名员工最近的一份劳动合同是从2008年7月1日到2010年6月30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按5000元算,单位应补偿其3*5000=15000元。
经济补偿金没有超过当地市的2009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的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一、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二、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又细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 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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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要补偿员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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