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对搬入货场的货物,车站要检查货物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按件数承运的货物,应对照运单点清件数。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核对货签是否齐全、正确。零担货物还应核对货物外形尺寸和体积,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集装箱货物还要核对箱号、封号,检查施封是否正确、有效。需要使用装载加固装置和加固材料的货物,应按规定对装载加固装置和加固材料的数量、质量、规格进行检查。对超限、超长、集重货物,应按托运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复测尺寸。

法律依据:《铁道部关于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

第一条 一件货物装车后,在平直线路上停留时,货物的高度和宽度有任何部位超过机车车辆限界或特定区段装载限界者(以下简称超限),均为超限货物。

在平直线路上停留虽不超限,但行经半径为300米的曲线线路时,货物的内侧或外侧的计算宽度(已经减去曲线水平加宽量36毫米),仍然超限的,亦为超限货物。

超限货物计算宽度的计算方法见附件二。

第二条 超限货物由线路中心线起分为左侧、右侧和两侧超限并按其超限部位和超限程度划分为下列等级:

1.上部超限:由轨面起高度(以下简称高度)超过3600毫米有任何部位超限者,按其超限程度划分为一、二级和超级;

2.中部超限:在高度自1250至3600毫米之间,有任何部位超限者,按其超限程度划分为一、二级和超级;

3.下部超限:在高度自150毫米至未满1250毫米之间,有任何部位超限者,按其超限程度划分为二级和超级。

各级超限的限界图见附件三。

机车车辆限界、各级超限限界与直线建筑接近限界距离线路中心线尺寸表见附件四。

4.对装载通过或到达特定装载限界区段(简称特定区段,以下同)内各站的货物,虽没有超出机车车辆限界,但超出特定区段的装载限界时,亦应视为超限货物,其超限等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超出特定区段装载限界,还没有超出一级超限限界的,按照一级超限办理;

(2)对超出一级超限限界的,应根据超出限界程度,确定超限等级。

注:特定区段应当根据《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为保证安全、经济、迅速地运输超限货物,铁路局、分局和基层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分别负责进行工作:

1.铁路局、分局:运输、货运、工务、电务、机务和车辆处(科),应在运输处长或分局长(运输科长)的主持下,负责审查、确定超限货物运输条件和装车前后的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应派有关人员随车检查或到分界站检查接运。

2.基层单位:工务、电务、机务、车辆、给水、电力和供电段,应在车站站长的主持下,负责审查承运、确定超限等级、请求批示和装车前后的检查等工作。

铁路局、分局和基层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掌握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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