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十九、 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什么制度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是指不符合生产安全要求,极有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工艺、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只要使用了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就难以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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