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是历史发展的趋势、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的核心是法治。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从人类社会的历史来看,“法治”和“人治”这两种不同的治国理论。在中外的历史上已经存在几千年。在
古希腊,有以
柏拉图为代表的人治论和以
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法治论之争。柏拉图在
《理想国》中主张人治,即“贤人政治”。他认为只有哲学家才能把政治权力和聪明才智完善地结合起来,把国家和个人引导。哲学家是智慧理论的化身,掌握着真理性的知识,它比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要文明得多。他的弟子亚里士多德则反对人治而主张法治。他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要想使事物合乎正义,必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是这样一个合乎中道的权衡。” “法治应当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与古希腊几乎是同一年代,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也展开了一场以
儒家的人治论与以法家的法治论之争。儒家主张“人治”,强调决定国家命运的是人的作用。“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而法家则强调“法治”。“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明王之治天下也,缘法而治。”
韩非提出治国要“以法为本”,“法不阿贵,绳不绕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这些思想无疑是精辟的。但在奴隶制和封建专制主义统治下,根本不可能实现。何况,他们所主张的也非现代意义上的民主的法治,而是维护君主统治的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