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蕾斯文案被罚81万,为何网友对广告词褒贬不一?

如题所述

今年的10月14日,杜蕾斯因内涵广告被罚81万的消息登上微博热搜,并且迅速占据前排,网友对此纷纷发表了自己的议论。

有些网友大力支持,认为处罚非常到位和及时,毕竟杜蕾斯的某些广告词着实过分;但也有另外一部分网友持相反意见,毕竟杜蕾斯买的就是安全套,不这么宣传该怎么搞呢,况且连广告词都管的过于严苛,那还谈什么青少年教育。

其实,留心的人只要去查一查杜蕾斯的母公司上海曼伦的违规处罚记录,大概就知道杜蕾斯并不是第一次因为广告词挨罚了。

而此次处罚,虽然是10月份才到来,说的却是今年7月份的事情,并且也没有说明具体是因为哪一句广告词被罚,让人感觉到了一丝“营销”的味道。

不过,针对此事,我们其实可以认真思考,这几次对杜蕾斯的处罚是否合理,广告词究竟该如何管理,而对广告词目前的管理模式,究竟是谈性色变还是杜蕾斯真的在打“擦边球”?

其实在此之前,针对杜蕾斯的每次处罚,其实都给出了具体被罚的宣传文案。正如某些网友所认可的,人家就是这个行业,不可能不涉及到,而且如今是一个开放包容的社会,这么点车速,还是很OK的。

让我们细数一下杜蕾斯的翻车文案:

杜蕾斯曾经因为一款震动棒的宣传语受到惩罚;在2019年,杜蕾斯与饿了么、喜茶等品牌联合宣传,写出来一些恶俗文案,也被人吐槽。

一般而言,官方给出的杜蕾斯被处罚的理由都是“违背社会风尚”,存在淫秽、恶俗等违法内容。

但是人们更加关心和疑惑的是:“违背社会风尚”也可以算作违法理由了吗?该如何界定这一行为呢?

“社会风尚”可以作为违法处罚的理由吗?

答案是肯定的。公序,一般指社会一般利益;良俗,则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道德风尚。

《广告法》第五条规定:

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同时《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但是如何界定,还有待商榷。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
大家正在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