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明确,企业销售产生的利润,是收入减去成本后的金额,也是
企业所得税上确认的应纳税所得(为方便理解,简化此部分说明,实际是存在差异的)
2、损赠,在会计上已确认的支出,是企业收入减去成本,减去费用后的利润结果,在用产品对外损赠时,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因为也没有收入可确认,确认了收入也收不回来,也会形成损失。这时的利润结果,就是企业真实的利润情况。
3、为了防止税收的减少,企业利用税收漏洞少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的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
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4、由于上述原因
在视同销售时,企业所得税增加的是应纳税所得,在纳税调整时,分别计算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两者相抵后是
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仅视同销售时确认收入,相当于给企业调整增加了全部的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违背了企业所得税的所得二字,不是应纳税所得额而是流转额了。
5、特别提示:
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也同时应视同销售增值税,视同销售时,企业在账面仅有成本,没有收入,同时按市场价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计入
营业外支出。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
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以上视同销售,均应按规定交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