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迁移土地使用权会被收回吗

如题所述

把农村户口迁移出去之后,土地使用权是会被收回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简单来理解的话,只有本村村民才有权利使用本村的土地,不过,如果家里面还有其他的家庭成员,土地不会被收回。

一、农村户口迁移土地使用权会被收回吗?
      农村户口迁移土地使用权会被收回,农村土地是集体土地,村集体成员才有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二、户口迁移流程是什么?
      第一步: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步: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第三步;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第四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第五步: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结婚证等)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第六步:户政科签发《准迁证》;
      第七步: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第八步;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三、户口登记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现如今,农村对于集体土地的政策是加人不加地,减人不减地,比如原来家里面的家庭成员4位,子女长大以后把户口迁出去了,只要父母还是农村户籍,村委会不可能全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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