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级职员 事业单位正处 今后叫“五级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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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出台《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明确事业单位岗位分三类
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
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7日电人事部17日公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其实施意见。试行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根据规定,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实施意见对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做出如下规定:
□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试行办法明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管理岗位设一至十级职员
根据试行办法及其实施意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
实施意见还对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规定如下:
□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一级、二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技术岗位分高中初级13等
试行办法规定,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
实施意见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
实施意见还规定,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1:3:6。
工勤技能岗位分五个等级
试行办法实施意见规定,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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