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什么价格转让持有的股权,在民法上完全意思自治。
但是,
股权转让时,依法应该缴纳所得税(个人转让要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转让要缴企业所得税)。
如此一来,在税法上,就存在一个“合理价格”和“正当理由”的问题。
合理价格一般是按股权对应的净资产确定,低于净资产转让的,可以认定为“非合理价格”。
正当理由则一般只存在于自然人之间,如父亲转让给儿子。
只有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才能以“非合理价格”,例如0元转让股权。
否则的话,税务机关就有权进行调整,以合理价格来确定应纳税额。
比如,A公司以100万出资,取得B公司10%的股权,而这10%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为200万元。
按照正常价格计算,A公司获得100万元,应该缴纳25%,即25万的企业所得税。
现在A公司以“0”元价格转让这10%的股权,由于公司之间一般不存在“合理理由”,则税务机关就有权进行调整,确定应按200万价格转让,从而要求A公司缴纳25万元的税款。
也就是说,A公司可以“0”元转让其持有的股权,但必须承担25%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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