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出入库管理制度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1. 所有商品,无论购入、销货退回、旧货送回或试用、展览收回等,都必须经过仓管单位检验后才能入库。
2. 仓管单位需在次日之前对每项进库的商品进行详细验收,并记录商品型号入账,以便控制每件商品的性能。
3. 购进原材料等存货,入库前必须完成验收入库手续:
(1)核对实物规格、型号、生产单位是否与合同一致。
(2)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并清点实物数量。
(3)进行实物品质检查。
(4)完成上述工作后,填写“入库单”一式三份。
4. 验收中发现溢余时,填写“溢余货物单”。
5. 验收中发现毁损或短缺时,填写“毁损短缺货物处理单”。
6. 按实收数量入库,并更新实物账卡。
7. 因试用、展览、更换、销货退回、调货等重新入库的商品,在交回时应保持领用时的状态。如有损坏,仓库部和服务部需共同鉴定维修费用,由领货人按价赔偿。若附件遗失或不全,领货人应按商品价格赔偿。
8. 进货单位收货时,如发现附件短少、数量不符或商品破损、性能变质,最迟应在收货次日通知发货单位,否则视为收货合格。
9. 各单位在销货退回时,不得未经仓库保管单位签字认可,自行在销货报告上处理销货退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
本法规所称标准(包括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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